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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 中国商标注册申请
所在地域:广东 深圳市区
更新时间:2005-08-20
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八条: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、图形:
(一)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**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、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,禁用为商标。
该条款是为了维护我国**的尊严,军队的军威,维护勋章的崇高荣誉。
1、商标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我国国名的全称、简称、缩写的,均视为与我国国名相同。
中国 PRC
但我国国名的旧称和别称不受此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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亚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联系人:
王鸣
电 话:
13760374498
所在地:
广东 深圳市区
地 址:
深圳洪湖五街10-504
邮 编:
518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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